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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“消法”二次修订稿露面 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

新“消法”二次修订稿露面 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0年05月11日13:47   扬子晚报

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,拿到手之后发现“此货非彼货”怎么办?“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,并不承担任何费用!”

面对上述的表述,您千万别太惊讶,因为这可能成为日后新《消法》中的法定条款!

记者昨天从有关渠道了解到,已经颁布了16年的《消法》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,相应的*新修订稿,在明确标注“原文”和“修订”两大板块后,可以清晰看出,新《消法》今后的改革方向。

“非现场”购物增加“后悔权”

《消法》原第九条: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

《修订》第九条新增:对通过电话销售、邮售、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,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,并不承担任何费用,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。
 

“消费隐私权”**被提及

《消法》第十四条: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享有其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。

《修订》第十四条新增: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(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,包括消费者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联系方式、健康状况、家庭状况、财产状况、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。)
 

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987号